城市土地利用规模的方式主要包括通过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来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通过市场机制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等手段进行调整。
用户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期的问题;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情况;土地使用者违反规划或用途改变导致的法律责任;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程序争议;以及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使用者违反规划或用途改变导致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程序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综上所述,针对上述不同方面的法律问题,用户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处理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事务时,务必关注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