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在利用城市规划外土地时可能遇到以下法律问题:一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使用权争议;二是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便擅自使用土地引发的行政处罚。
首先,关于土地权属不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其次,对于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使用土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指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再者,《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强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提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最后,《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指出,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综上所述,用户在利用城市规划外土地时,应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并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避免因违法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