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因盐城市3月土地拍卖地块的权属争议、规划合规性、竞拍程序合法性等问题产生法律纠纷,还可能涉及出让合同履行风险及环境保护义务未履行等隐患。
法律分析及依据如下:
土地权属争议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竞买人需核查自然资源部门公示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现状调查表》。若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未完成即出让,可能违反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规划许可合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竞拍地块若未取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将导致后续开发受阻。
拍卖程序违法隐患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2修订)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若出现围标、串标行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反不正当竞争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出让合同履行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受让人逾期付款,出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土壤污染治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业用地转商住用地未完成调查的,将面临《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治理责任。
总结:
土地竞买人应重点核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载明的产权文件、规划指标、土壤检测报告等要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调取地块征收批复文件,委托律师对出让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规划条件变更、土壤修复等条款的违约责任。建议同步关注《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苏自然资规〔2022〕1号)等地方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