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所有权主要归国家所有,但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户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和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问题。
首先,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根据该条例第14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次,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了不得转让房地产的六种情形,其中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等。第39条则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情况作出具体要求,即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综上所述,用户在处理城市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务时,需特别关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具体程序及条件,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