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这意味着,即使用户将户口迁至城市,只要仍在承包期内,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会因为户口迁移而自动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款仅适用于“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如果用户仅是迁入小城镇或未完全转为非农业户口,则不受此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此外,《民法典》第362条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密切相关。如果用户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但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可依法继承或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如果用户希望在户口迁出后通过流转方式处置土地权益,需确保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各地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第1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因此,用户还需关注户口迁出后是否仍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直接影响其土地权益的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实施)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用户户口迁至城市后,是否保留土地权益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