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未明确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或合同条款争议。当事人需要确认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
一、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期限和承包面积。如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现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清晰或者存在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此法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土地流转合同条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如果土地流转合同中某些关键条款模糊不清,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当事人应依据此法与对方协商修改合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合同进行解释。
三、土地流转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如果土地流转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当事人可以根据此法主张调整土地流转价格。
四、土地流转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一致;(二)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三)向发包方备案。如果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当事人可以根据此法要求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五、土地流转后使用限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上一年度内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流转后用途受到限制,当事人可以根据此法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总结:当事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清晰、合同条款不明确、流转价格不合理、流转程序不规范以及土地使用受限制等问题。当事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