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如果永城市在2018年的土地摘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上述法定程序,例如未依法公告、未公开竞拍或存在暗箱操作等行为,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用户若因此遭受损失,可依据该条款主张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无效,并要求赔偿。
此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明确规定:“挂牌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且应当载明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竞买资格要求、竞买保证金等内容。”如果公告内容不完整或时间不符合规定,也可能导致程序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土地摘牌价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且用户作为摘牌方或相关利益方认为此价格不合理,可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并申请撤销。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条款为用户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救济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如果在土地摘牌过程中,政府部门未依法披露土地权属状况、规划用途、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关键信息,可能导致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竞拍,进而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挂牌期间,出让人应当接受竞买人的咨询,提供有关资料。”如果出让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用户可以主张其未尽到信息披露责任,从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如果用户认为永城市相关部门在土地摘牌过程中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关行政行为。
例如,如果土地摘牌过程中存在人为干预、操纵竞价结果或其他形式的权力滥用,用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土地摘牌成交后,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交付土地、支付款项等),另一方可以根据该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为用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永城市2018年土地摘牌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程序合法性、价格公平性、信息披露透明度、行政行为合规性以及合同履行等方面。用户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用户尽快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具体的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