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闲置土地回收通常由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的具体电话号码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取准确信息。
用户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一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能续期;二是闲置土地被政府收回时补偿标准及程序;三是土地上原有建筑的处理方式;四是土地闲置期间产生的法律责任;五是土地回收过程中的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
首先,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次,对于闲置土地被政府收回时的补偿标准及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再者,土地上原有建筑的处理,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土地被收回,则须依据相关法规处理原有建筑。
关于土地闲置期间产生的法律责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此条款明确了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处理措施。
最后,土地回收过程中的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面对城市闲置土地回收的问题,不仅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