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安排社会急需的公共事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四十六条规定: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安排社会急需的公共事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县级城市在审批国有土地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条款,确保审批权限、程序、用途的合法性,同时依法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权益人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