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若用户为城市户籍,其是否能继续享有原农村土地权益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若用户已将户籍迁至城市,则可能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无法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土地登记机关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然而,若用户为城市户籍,其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可能受到限制。《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强调,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用户因户籍变动导致土地权益受损,可依据上述政策主张权益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若用户认为自身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赋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以解决行政机关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的争议。
用户的城市户籍可能导致其丧失农村土地使用权,但具体影响需结合实际情形及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建议用户首先核实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权益受损,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为用户提供了明确的维权依据和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