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出让土地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搬迁费用补偿等。在这些法律问题中,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房屋拆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搬迁费用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综上所述,在城市拆迁出让土地过程中,政府需要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费用等方面进行合理补偿。同时,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且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在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