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面临地下商铺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纳税主体认定分歧、应税面积计算标准不明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争议及征管程序合法性纠纷五类法律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属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原《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下商铺使用权需核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特别约定,若合同未明确地下空间权属,需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综合认定。
二、纳税主体认定 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实践中需区分三种情形:1.独立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证的经营者为纳税人;2.开发商持有产权对外出租的,根据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人防工程改建商铺,按财税[2013]44号文件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三、计税面积核定 财税[2009]1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需注意: 1.山东省2023年新规将地下商业用地税率调整为地表标准的70%; 2.江苏省2022年明确层高超过8米的地下商铺按双倍面积计算; 3.连体建筑的地下部分需按自然资源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区分独立空间。
四、税收优惠适用 重点核查三项政策: 1.《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5号)对物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 2.各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延期政策,如浙江省2023年延续对小微企业地下商铺减征30%; 3.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可享地方税收返还。
五、征管程序合法性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包括: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3.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但根据2023年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税务机关实施核定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且需提供三组可比数据进行说明,否则程序违法。
现行有效法律依据包括: 1.《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5.《关于防空地下室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3]44号)。
综上,处理此类争议需重点审查:1.权属证书登记信息;2.土地出让合同特别条款;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4.实际使用情况证据链;5.地方税务机关最新裁量标准。建议通过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援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要求税务机关举证核定依据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