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22-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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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FYBY1636620586
- 案例类型: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罗某(男,42岁)与李某(女)登记结婚。不久,罗某将其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变更至李某名下。2021年7月,罗某、李某二人离婚。数月后,罗某无意中得知,该房屋被李某用于抵押贷款30万元。心生不满的罗某多次要求前妻李某归还房屋,均未实现。2021年9月1日,罗某向重庆市彭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诉讼要回房屋。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罗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也拒绝填写告知承诺书。同时,法律援助中心经过调查发现,罗某经营一家文具商店,每月都有固定收入,其经济状况远远超过重庆市经济困难标准。
(二)罗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前妻返还已赠送的房屋,此事项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重庆市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明确规定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同时,根据《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申请人也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但本案中的申请人罗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也拒绝填写告知承诺书。并且经法律援助中心调查,其经济状况不符合重庆市经济困难标准。
二、《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都明确了可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而本案中的申请人罗某所申请的事项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这一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