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骆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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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54475557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记载:2017年8月11日,原告骆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到河池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颈段脊髓损伤、面部多处皮肤擦伤,经治疗好转出院。原告骆某曾于2017年10月在河池市XX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鉴定为九级伤残,但被告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某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中心对原告骆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18年8月14日
(二)鉴定地点: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
(三)被鉴定人:骆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某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XXX。
(四)在场人员:被鉴定人骆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黄XX,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李XX、刘XX。
(五)检查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标准和《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标准对被鉴定人骆某进行活体检查。
(六)检查使用的仪器和设备:数码相机、关节量角器、叩诊锤、尺子(钢尺、皮尺、不干胶比例尺)等。
(七)活体检查:
2018年8月14日下午4点左右,被鉴定人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自主步行到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司法鉴定专家检查。查体:神志清醒,应答切题,检查合作,左眉上外侧额部见两处长约1×0.2cm、2×0.2cm白色色素沉着瘢痕,左眼外侧角见长约1×0.1cm瘢痕,右眉上额部见3×0.5cm白色色素沉着瘢痕。骨科检查:颈椎曲度可,稍僵硬,无明显侧弯、后凸畸形。颈椎被动活动度检查:前屈40°(正常35°~45°),后伸40°(正常35°~45°),左侧屈45°、右侧屈45°(正常45°),左侧旋转60°、右侧旋转60°(正常60°~80°)。双上肢:右上肢皮肤感觉稍减退,双上肢肌张力不高;右上肢肌力稍下降,肌力4-5级,左上肢肌力5级;右手握力4级,左手握力5级;双上肢肱二头肌、肱三头肌、桡骨膜生理反射正常、对称。右上肢病理征:Hoffman′s征(+),左上肢病理征:Hoffman′s征(-)。
(八)阅读影像学片
1.河池市某医院(2017-8-12)骆某颈椎X线片(片号:20XXX2)示:颈椎未见明显骨折及脱位,颈椎生理曲度变直。
2.河池市某医院(2017-8-12)骆某颈椎MRI(片号:2XXXX2)示:(1)颈3椎体下缘-颈6椎体下缘颈髓信号异常,考虑颈髓损伤;(2)颈椎间盘变性并颈3/4、颈5/6、颈6/7椎间盘突出;(3)颈椎骨质增生。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阅读其影像学片以及结合本司法鉴定中心检查所见,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骆某于2017年8月1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到河池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颈段脊髓损伤、面部多处皮肤擦伤,经保守治疗好转出院。本中心阅读其影像学片示:1.颈3椎体下缘-颈6椎体下缘颈髓信号异常,考虑颈髓损伤;2.颈椎间盘变性并颈3/4、颈5/6、颈6/7椎间盘突出;3.颈椎骨质增生。4.颈椎未发现骨折及脱位。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颈段脊髓损伤等损伤的事实,本中心应予以确认。被鉴定人伤后至今已超11月余,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机。
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颈段脊髓损伤等损伤经治疗后,经本中心检查:左眉上外侧额部见两处长约1×0.2cm、2×0.2cm白色色素沉着瘢痕,左眼外侧角见长约1×0.1cm瘢痕,右眉上额部见3×0.5cm白色色素沉着瘢痕。颈椎曲度可,稍僵硬,无明显侧弯、后凸畸形,颈椎被动活动度无受限。右上肢皮肤感觉稍减退,右上肢肌力稍下降,肌力4-5级,右手握力4级;左上肢肌力5级,左手握力5级。右上肢病理征:Hoffman′s征(+)。
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颈段脊髓损伤经治疗后,遗留右上肢皮肤感觉稍减退,右上肢肌力稍下降,肌力4-5级,右手握力4级,右上肢病理征:Hoffman′s征(+)。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第5.10.1条“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第6款“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的规定,评定为Ⅹ级(十级)伤残。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面部多处皮肤擦伤遗留面部疤痕,参照上述标准,也未达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骆某因车祸导致颈段脊髓损伤经治疗后,遗留右上肢皮肤感觉稍减退,右上肢肌力稍下降,肌力4-5级,右手握力4级,右上肢病理征:Hoffman′s征(+)。伤残程度评定为Ⅹ级(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