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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金某某精神疾病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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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YW154475405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4日16时20分许,被鉴定人金某某在贵州省某某县贤昌镇高枧村摆地组拉着杨某某一起跳下两米四和一米七的两个坎子,导致杨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因怀疑金某某精神异常,贵州省某某县公安局委托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金某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 资料摘要

据2018年9月5日贵州省某某县公安局民警对被鉴定人金某某的讯问笔录中记载:在讯问中,金某某承认其拉着表奶(杨某某)跳下坎去,能叙述案发经过。其称9月4日下午,他在他家猪圈里打扫猪圈时,大脑不受控制,大脑里一直有一种想法就是猪是象一种其他的东西,他要把猪砍死去。他就回家拿了镰刀去割猪,后来他妈来拉他,他对他妈说不要拉他,他就是要把猪砍死去。他就一直用镰刀割猪,割了一段时间后他就无目的的走到杨某某家档头处,他看见他表奶(杨某某)从上面走下来,当时他认为表奶是幽灵,他就跑过去拉着表奶跳下坎去,跳下去后就有人用绳子把他捆住。称他是因为大脑不受自己控制才去砍猪的,也是因为大脑不受控制了才拉着表奶跳下坎的,他不知道当时为什么要跳下去。称他和表奶平时没有矛盾。称他大脑不受控制大概有三、四个月了。

据2018年9月4日贵州省某某县公安局民警对被鉴定人的姐姐金某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金某反映2018年8月20日晚上11点左右,金某某来敲她家的门说他害怕有人拿枪杀他,她和她爱人觉得金某某精神病不正常,8月24日她就送金某某回家,9月4日早上家人请“鬼师”给金某某看病,中午时金某某两次敲她的房门说想自杀,经她安慰后金某某离开。后来她听见猪的叫声,她来到猪圈看见金某某在砍家里的猪,他妈叫他不要砍,金某某不听,并说要砍死他妈。后来金某某离开猪圈,看见离他们30米左右远的杨某某,金某某就说“就是她”,并准备跑过去,她和她妈去拉金某某,但是没有拉住,她就叫杨某某快跑,金某某去追杨某某,追上杨某某后金某某和杨某某就一起跳下一个高坎,杨某某摔倒在地上,金某某拉着摔倒的杨某某拖行了十多米远才停下来。

据2018年9月4日贵州省某某县公安局民警对被鉴定人的堂叔金某康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金某康反映,案发前金某某和他姐姐金应芳在外地打工,后来金某某精神不正常了,8月25日金某坐火车送金某某回家,火车到站后金某某不肯下火车,在车门口喊“习近平万岁”,后来金某打了他一巴掌后他才下火车的。后来金某某说有人追杀他,他喊了“习近平万岁”后他们才不敢追的。9月2日金某某的父亲对他说金某某说有人要杀他,他想去死。

(二)检查过程

1.精神检查

按照《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在公安民警陪伴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适时,注意力尚集中,定向力可,问话能答,对答基本切题,无做作和故意回避现象,对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能叙述清楚,承认作案事实,知道自己“杀人了”,能叙述案发经过,并与卷宗材料记载的基本一致。其称他的大脑不受控制大概有一个月了,他们操控他的大脑,要他做什么他就得做什么,不做不行,他们是通过机器定位来操控他的,今天还有人操控他(被控制感);称他听见寨子上的人在他身边说话,但是未看见说话的人(幻听);他们还派了一架只有一个灯的飞机来追杀他(被害妄想)。9月4日下午,他感觉自己的大脑不受控制了,有人用机器操控他的大脑,他感觉当时不是他家的猪死就是他死,所以他用镰刀在他家的猪圈砍他家的猪,当他杀猪出来后就看见表奶(杨某某),他觉得表奶就是灵魂,就要拖她下坎,他当时大脑被别人控制,不受他控制了,他自己也不想那样做,但是不做不行,所以他就拖着表奶跳下坎。称他拖表奶跳下去是错的,他不应该拖表奶跳下去的,现在都还觉得这事情象假的一样,但是他当时大脑不受自己的控制,不做不行。称自己做错事情了,应该赔偿表奶。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情绪基本稳定,知道自己做错了事情,但是不做不行,对自己的精神状态无正确的认识,自知力丧失,未查出阶段性的情感高涨或低落;一般常识、计算力、分析理解判断力正常(智能正常)。

2.体格检查:意识清楚,生命征正常,心、肺、腹检查未发现异常,神经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3.辅助检查:头颅CT、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韦氏成人智力测试:IQ=62(仅共参考);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总分:23,偏因商数:0。

【分析说明】

按《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据卷宗材料记载及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反映,被鉴定人金某某案发前大约一个月前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感觉有人害他、追杀他,有人控制他的大脑,要他做事情等。鉴定精神检查:意识清楚,注意力尚集中,定向力可,对答基本切题,无做作和故意回避现象,对自己的一般情况基本能叙述清楚,承认作案事实,能叙述案发经过,并与卷宗材料记载的基本一致,称大概从一个月前开始感觉自己的大脑不受控制,感觉有人追杀他等,查出有幻听、被害妄想、被控制感等精神病性症状(详见精神检查),自知力丧失;未查出阶段性的情感高涨和低落;智能正常。体格检查未发现阳性体征。头颅CT、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韦氏成人智力测试:IQ=62(仅共参考);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总分:23,偏因商数:0。

综上所述,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金某某诊断精神分裂症成立,案发当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金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当时处于发病期。由于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感觉有人控制他,有机器操控他,要他去杀猪和拉受害人跳下去,不做不行,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作案,反映被鉴定人作案是在精神症状(被控制感等)的直接支配和影响下作案的,其作案无现实的矛盾和冲突,无实质性的作案动机和目的,案发当时其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丧失。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被鉴定人金某某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医学诊断:精神分裂症(案发当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金某某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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