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当事人可能面临财产分割不均、子女抚养权争议等问题。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双方权益的重新界定与调整。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特别注意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指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协商确定直接抚养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
探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债务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需形成的个人债务,则应由负债方自行负责偿还。
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受害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综上所述,面对离婚后的法律纠纷,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关于财产分配、子女抚养还是探视安排等方面的问题,都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来解决。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