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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外来务工人员左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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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FYGL1545098925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左某某于2017年8月经工友介绍到某公司上班,系安装工人,约定工资为300元/日,工资待“1号馆工程”竣工后统一发放,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8月4日,左某某开始在该公司承包的“1号馆工程”处上班。2018年1月17日8时40分左右,在工作中的起重机副臂突然掉落,发生致左某某受伤和工友曾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左某某当即被工友送往普定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后转至贵航三〇二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8年6月14日,左某某在其儿子的陪同下,来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左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平时只靠打零工维系生活,无其他生活来源,在普定县没有固定住所,此次受伤导致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法援中心当即批准左某某的申请,并指派法律服务所唐琼为其代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案件后,认真听取左某某的陈述,仔细了解左某某的基本情况,通过分析,认为此案可以作为典型的外来务工人员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并就此提起劳动仲裁。本案办理的关键:一是收集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三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

承办人向相关部门调取了关于此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及左某某工友死亡的赔偿调解结果,为左某某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打下了坚实基础。2018年6月22日,承办人为受援人拟写了仲裁申请书到普定县仲裁委员会立案,并认真开展代理工作,按照法定程序为受援人向多个部门调取收集证据并提交。2018年7月24日,此案开庭审理。庭审前,承办人认为:申请人左某某系在为被申请人工作时受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依法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一直强调申请人左某某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办人围绕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并结合相关证据及申请人工友曾某某死亡赔偿按照工伤认定进行赔偿的依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发表意见。庭审后,承办人多次与承办仲裁委交流意见,希望承办仲裁员能充分考虑受援人的受伤情况及家庭特殊情况,争取尽早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以便后续工伤认定程序的进行。

2018年8月3日,普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承办人的申请事项,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服裁决,于2018年8月20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左某某再次来到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过审查,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法律服务所唐琼作为左某某的代理人出庭应诉。2018年11月8日,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外来务工人员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在立案之前,受援人向普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处理。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调取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前期工作量较大,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较为困难,并且受援人在维权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通过承办人的努力,从立案到裁决,处理时间仅为一个半月,受援人对裁决结果表示满意。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承办人提出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意见得到仲裁委及一审法院的支持,为受援人左某某争取劳动争议赔偿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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