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律援助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陆某某医疗损害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FYGL1545018498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6日,陆某某因高空坠落到贺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5月9日做内固定术,医生诊断手术成功,未见异常,也没有说明有其他骨折。5月27日,陆某某出院回家。按医嘱,陆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在恭城县某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陆某某不敢相信此结果。后陆某某到桂林市找了两位资深骨科专家对比贺州市某医院手术前后拍片,明确术前无股骨颈骨折,术后可见股骨骨颈骨折。陆某某及家属与贺州市某医院多次交涉,该医院不承认过错。为了尽快治疗,陆某某于6月底在桂林某医院治疗,术前诊断为右股骨颈陈旧术骨折。经手术更换人工股骨颈骨后,只能使用15年至20年,从此不能负重,严重影响陆某某以后的生产生活。

2018年1月20日,陆某某及家属到贺州市平桂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陆某某符合援助对象,指派律师潘明超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与陆某某了解案情,到医院调取有关病例、出院证据。承办律师在征得陆某某及家属同意后,决定将以医院损害责任赔偿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院赔偿陆某某损失719321.04元。平桂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律师经与办案法官、被告医院协商后,同意为陆某某申请有关司法鉴定。2018年8月16日,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示:(一)贺州市某医院在对陆某某行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手术操作过失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全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100%。(二)陆某某因医疗损害致右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属九级伤残。(三)陆某某因医疗损害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180日。

2018年9月10日,承办律师为陆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488190.86元,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2018年10月9日,平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潘律师的代理下,依据司法意见鉴定书,被告医院终于愿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原告部分要求赔偿的项目与数额有异议。

平桂区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潘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由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贺州市某医院赔偿陆某某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7118元、误工费41654元、医疗费75401.26元、残疾赔偿金45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400元、后续治疗费80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08673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医院一开始不承认自己的医疗过错,也不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该案后,承办律师认真负责,耐心沟通,积极引导受援人及家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院方在本次医疗纠纷中的过错责任为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