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杜某贩卖毒品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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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FYGL1544752849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2日,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日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刘某、杨某、陈某、陈某某、张某某、唐某某、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秋天,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建立“化学研究学院”QQ群,与陆续加入该群的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贾某某等人,多次讨论如何制造、贩卖毒品。2015年12月份,上述被告人开始贩卖毒品,其中,杨某某伙同刘某从广东刘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予以贩卖,二被告人共计贩卖冰毒39622.11克;杨某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共计贩卖冰毒33885.31克;赵某某从杨某及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共计贩卖冰毒32255.31克;陈某伙同陈某某从杨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其中陈某贩卖冰毒3043.3克,麻古4粒,陈某某贩卖冰毒2000克;唐某某伙同人张某某从赵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共计贩卖冰毒290克;杜某从唐某某、张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共计贩卖冰毒11克。被告人单独或共同贩毒35起。
由于该案犯罪嫌疑人多、案情复杂、社会危害性大,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该案被告人指派律师进行辩护。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为9名被告人指派了辩护人,其中指派山东张淑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淑红为杜某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案后,前往法院认真查阅所有卷宗材料,认为杜某参与贩卖毒品次数等事实脉络清晰,但毒品数量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带着疑问,承办律师会见了被告人,重点询问了杜某关于毒品的形状、重量、是否称重等事实。杜某陈述其接手并贩卖的冰毒为块状、大小不一,没有称重,每块重量不到1克。综合案卷材料中的证据和杜某的供述,律师认为对杜某定罪准确,但对于涉案毒品的数量等重要事实,案卷材料并无证据证实。而贩毒的数量恰恰是贩毒案对被告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10克以下或以上对被告人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得出不同的量刑幅度,可以说10克就是量刑幅度的分水岭。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承办律师确定了切实可行的辩护思路和方案,主要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量刑三个方面提出辩护观点:
案件事实方面。根据刑法第347条,贩卖毒品罪的量刑主要以数量即重量为标准,贩卖不满10克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认定被告人杜某贩卖冰毒的重量关系到其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还是七年以上的问题。起诉书指控受援人杜某贩卖毒品11克。承办律师经查阅案卷材料及会见被告人杜某,发现侦查机关未能缴获毒品,未对涉案毒品称重,而为其提供冰毒的被告人供述当时将毒品交付给杜某时也未称重,而且根据其他被告人及杜某的供述,其贩毒的数量为11块,每块重量仅为七八分重,也就是说总数不到10克。故承办律师认为认定一块冰毒即为一克、杜某贩卖冰毒11块即构成11克无证据证实。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承办律师提出应认定杜某贩卖冰毒每块只有七八分重,11块冰毒总重量不足10克。
适用法律方面。根据刑法第347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杜某贩卖冰毒不足10克,符合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根据其犯罪数量,在对其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347条第四款。
量刑方面。杜某具有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较为适宜:涉案冰毒的数量可以认定为不满10克,对应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故应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较好。杜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社会表现一贯良好,应酌情从轻处罚。杜某与购买者同去取货,购买者知晓冰毒的进价,并当场结算。证明其贩毒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利,相对其他同等数量的毒品犯罪获利明显较少,对其罚金数额以犯罪所得数额为宜。综合全案情节,杜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紧紧围绕杜某贩卖冰毒的重量及法律适用等情节,将贩毒的重量作为辩护的重点。首先,在庭前即拟好了发问提纲,拟制了需重点询问的问题:涉案冰毒的形态是固体还是液体;是粉末状还是块状;每个是同样大小还是重量不等;是否称重;每个有多重等。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向同案犯唐某某、张某某详细询问上述问题,掌握了涉案毒品数量的基本事实。通过同案犯的供述,证实涉案的冰毒为固体状,每个大小不一,从未称重,每个重量只有七八分重,不足1克。再次,在质证环节,对于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每个冰毒重量为1克,因而指控涉案毒品数量为11克无证据支持。而各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每个冰毒重量仅七八分,故应以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后在法庭辩论阶段,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杜某贩卖的毒品共11块,每块不足8克,总重量不足10克。同时提出对其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347条第四款,综合其他情节,建议对杜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关于“涉案毒品数量应以每块仅有七八分重、不足1克,11块不足10克认定”的辩护意见,认定“杜某供述其卖给王某某冰毒11块,每块七八分重,不足一克,其供述与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本着供证一致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其贩卖毒品的克数为7.7克”。
2018年5月31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律师到日照市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杜某,杜某对一审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尽职尽责为其辩护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涉毒不仅对家庭更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应精准理解和掌握案涉刑法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及量刑依据,正确确定定罪或量刑辩护方案。更应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辩护技巧,充分利用发问、质证、辩论等环节,帮助法庭查清事实,并结合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阐述辩护观点,便于法庭采纳辩护意见。本案通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查明了受援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使受援人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