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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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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FYGL1544688569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年6月到山东省潍坊市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内,该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2017年5月份,王某与该公司签订了《2017年业务员考核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王某完成业绩目标计划,可获得相应的奖金。王某经过努力完成了全部业绩目标计划,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向王某支付应得的奖金。同时,在王某一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该公司未向王某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希望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王某独自一人生活,父亲患有疾病,常年需要人照顾并花费大量医疗费,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到山东省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王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王春华律师承办此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详细了解案情,认为该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一是应当向王某发放业绩考核奖金而故意找理由推脱;二是在王某休带薪休假的情况下,未按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通过分析论证,王律师基本确定了办案方向。在此基础上,王律师指导王某收集庭审中可能需要的证据。王某手里有《2017年业务员考核管理规定》,但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经了解,王某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话时进行了录音,在双方的通话中,王某明确提出请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的绩效考核奖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认可存在上述考核管理规定,但却认为王某未完成考核任务,其不应当得到该绩效奖金。王某平时比较注意保存其办理业务的相关凭证复印件,该凭证正好可以证明王某完成了任务量。

庭审时,王某及其代理律师与该公司代理律师参加了仲裁。果然不出所料,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王某是否完成了公司的考核任务。该公司拒不认可王某的主张,虽然王律师当庭出示了全部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详细说明,但该公司仍然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王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通过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将有关举证责任施加给该公司,最大限度减轻了王某的举证责任。

仲裁委最终认定王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主张,该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裁决如下:潍坊市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业绩绩效奖金18816.49元;支付未休带薪休假工资1655.17元。王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劳动争议纠纷是近年来比较常见的纠纷,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想方设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及奖金。劳动者在用工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对用工单位无可奈何,担心得罪了单位会下岗,往往采取能忍则忍的态度,自己吃哑巴亏。本案是一起职工追索绩效奖金和未休年假工资的案件,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并提供了工作记录等有效证据,体现了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觉醒。法律援助不负受援人的委托,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为受援人讨回了应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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