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律援助工作

辽宁省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句某房屋抵押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FYGL1544521656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句某某母亲李某某、父亲句某于2004年11月2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将(房屋产权1068491号)的房屋归句某某所有,2010年3月28日双方配合将房屋办理至句某某名下。2010年3月29日,句某以句某某委托代理人名义和史某某签订了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违法操作将句某某名下的82.11平方米过户给史某某,二人并未有实际房屋买卖交易。句某多次在盘锦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为了确保债权实现,在明知史某某名下房产是句某某的情况下,于2012年6月20日和句某共同策划由史某某作为虚假借款人,句某作为实际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恶意串通把史某某名下的实际产权人为句某某的房产抵押给了小额贷款公司。

2015年2月9日,句某某起诉句某与被告史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5年4月21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句某和史某某签订的该买卖合同无效。2015年9月16日起,原告句某某又提起一系列行政诉讼,起诉撤销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句某某房产过户给史某某行政登记行为。2016年12月28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撤销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史某某办理的房产权证。现两份判决均已经生效。

申请人去申请执行判决书时被告知房屋上有抵押权无法执行,无奈申请人必须到法院诉讼解决抵押权问题。申请人系低保户,依法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起初在区法援申请援助,因为案件复杂,市法援之前办理过相关联案件,为了更高效提供援助,区法援将该案件转至市法援相关部门。盘锦市法援中心依法受理此案,当天指派市法援中心律师张涵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围绕请求尽快完成了诉状,并指导申请人搜集证据。申请人爷爷提供了小额贷款公司在句某刑事案件中所做的询问笔录,笔录有力的证明小额贷款公司明知房屋系句某某所有,为了保障自己债权仍要求史某某做了一系列假的借款合同和公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再加上在与该案相关的诉讼案件中,法院生效判决书中也查明小额贷款公司确实存在恶意。诉状写完、证据收集完毕,案件也成功立案。在后来的庭审中,小额贷款公司极力抗辩,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和史某某之间的合同真实有效,并确实将15万元借款支付给了史某某(并提供了支票票根),并且史某某提供的房证系其名下,贷款公司有理由认为真实有效,且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成功,程序合法,抵押权应受到保护。庭审中,史某某指出票根签字并不是其本人签署,本人也未收到任何贷款。据此,原告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辩论:1.史某某和小额贷款公司间的借贷是虚假借贷,双方并未有真实借贷意图,实际借贷关系是句某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史某某从未受收到任何款项,小额贷款公司和句某共同操作了整个借贷和抵押手续,也认可实际借贷关系。同一笔借款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合法借贷关系,史某某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是虚假合同,未生效,其附属抵押合同当然无效。2.小额贷款公司明知该房屋实际产权人是句某某,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仍然要求史某某签订一系列虚假手续。史某某更是明知房屋实际产权人是句某某,仍然配合签署合同、办理手续,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严重侵犯了原告句某某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

承办律师认为,原告句某某父母离异,父亲在新生监狱服刑,现跟随姥爷一起居住在该82.11平米的房屋,属于低保家庭,生活极其困难,住房是其最基本生活保障,希望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支持了申请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小额贷款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诉求的核心就是确定抵押合同的无效,这主要从两点出发,一是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即借款合同不成立、无效, 主合同不生效那么附属合同同样也无效,本案主合同借款合同为虚假合同不成立,抵押合同当然无效;另一方面就是抵押权取得是恶意取得应当无效,本案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人利益应当无效。两个论点中哪一个被采纳都能达到认定抵押合同无效的目的。抓住核心问题提供充分证据是案件胜诉关键。
    本案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父母离异,靠低保生活,住房是其基本生存保障。当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遭受不法侵害时,他们自身没有独立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免费为申请人提供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排除了不法侵害,确保了未成年申请人的住房,保证了其今后基本生活的稳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