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18-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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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FYGL1544430134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8日,刘某受雇于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西坪镇坨坊村村民委员会,在农田间拆除变压器时不慎触电受伤。事发后,村委会立即组织人员对刘某进行抢救,刘某先后在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等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全部费用,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断确诊为:双下肢截瘫;完全性脊髓损伤;左上肢缺失;胸椎5、6椎体爆裂性骨折;泌尿道感染;菌血症。依据《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可按一级伤残评估。刘某继续治疗急需一大笔医疗费用,苦于家庭贫寒,无钱支付医疗费会延误治疗,想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 ,于是向大同市云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中心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西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赵树立承办此案。承办人深入分析刘某的具体情况,与中心研究决定,此案应先予调解为妥。
承办人先到西坪镇坨坊村村委会详细了解雇佣刘某拆除变压器的具体情况和事发情况。经调查了解到,村里有几台废弃变压器,村支委商量决定将其拆除,因刘某是电工,就雇佣他帮助拆除,事发过程中,不知是他操作失误,还是电闸失灵,造成了事故。随后,承办人又到相关部门及申请人家里调查了解详细情况,并征求刘某及村委会意见,同时给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的赔偿项目。承办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代理意见:1、刘某与西坪镇坨坊村村委会雇佣关系成立,因工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前期调查了解,刘某受西坪镇坨坊村村委会雇佣,拆除农田间变压器时,因电闸年久,电门闭合不到位,漏电造成刘某触电受伤严重的重大事故。2、西坪镇坨坊村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承办人依法依理的陈述,促成双方当事人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16条、第119条、第22条及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58条第一款、第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合情合法、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村委会支付刘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及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后期治疗费共计人民币138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诉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刘某伤势极重,造成高位截瘫,被鉴定为一级伤残。事发后因急需一大笔医疗费进行救治,刘某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想一次性解决。面对刘某的困境,承办人多方调查了解,反复多次、几经周折与村委会协商,最终在最短的时间内达成了协议,及时挽救了刘某的生命健康,达到了令受援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