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李某人身损害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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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FYGL1544413219
- 案例类型:各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5日下午,因生活琐事与李某不和的同村村民李某某,在其承包地内把李某从他处接入的电线掐断,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掐住李某脖子将其摁倒在地,致李某受伤。经公安机关鉴定,李某因外伤导致颈部挫伤、体表多处皮肤挫伤,属于轻微伤。李某某因殴打他人,被山东省即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事发当晚,李某到医院就诊并住院,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多处软组织伤。李某住院18天,于2017年10月13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8583.33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治安处罚,对于因李某某将李某打伤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但李某某拒不赔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结合自身系残疾人,家庭贫困及收入低的情况,李某向青岛市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受理了李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依法指派山东群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超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受援人行动不便,遂到受援人住处了解案情,为受援人分析案情并向其释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调查了解,结合相关证据,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为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的关键所在:一是需理清法律关系,确定过错责任;二是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三是确定索赔项目及赔偿数额。承办律师经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并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后,决定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李某某,并为受援人拟写起诉状代理到法院立案。同时,承办律师与受援人一起整理、准备诉讼所需证据材料。
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因本案纠纷已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故承办律师申请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本案卷宗材料,以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调取证据申请,依法到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卷宗材料,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全面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经阅卷发现,对于受援人所陈述自己的宠物狗、公鸡、红头鸭等经济损失,虽然公安机关委托价格鉴定部门进行了评估鉴定,但并未调查清楚上述损失确由李某某造成,也就是责任主体并未确定。在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中仅有受援人的单方陈述,被告及相关证人均称不知受援人上述财产去向。
承办律师综合相关情况,对本案进行分析认为:一、受援人起诉时按照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向被告主张损失,法院将会结合事件发生的起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责任比例,不排除受援人会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二、结合受援人伤情及医嘱,受援人主张的误工期限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全部支持。三、受援人坚持主张的宠物狗、公鸡、红头鸭损失,无论从法律关系角度还是从证据角度来讲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庭审中,被告对于受援人主张的损失均不予认可,且认为受援人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并称受援人受伤不是自己造成,要求法院驳回受援人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据理力争,为证明受援人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案情证明、残疾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费用发票、住院费用发票、住院用药明细清单、失地证明、护理人身份证明、交通费单据等证据材料,并援引公安机关卷宗材料中受援人及被告以及证人的相关询问笔录内容,以证明被告将受援人殴打致伤的事实以及受援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情况。同时,承办律师向法庭提出了支持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
2018年4月25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并综合分析双方争执的起因、地点及损害后果,认定受援人对案件的起因亦有过错,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70%的责任。收到判决书后,承办律师及时向受援人送达了判决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受援人亦有过错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身体互有接触,造成受援人被殴打致伤,被告被治安处罚,双方矛盾表现比较尖锐。承办律师通过与受援人耐心沟通,对其进行必要心理疏导,引导受援人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自身合法合理诉求,以化解矛盾、维护和谐。法院虽未按照诉讼请求所要求的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来判令被告赔偿受援人的损失,但受援人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得到法院的支持。